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5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詮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製作正確附表到院(票面金額錯誤、利息起算日應從提示退票日起算)。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書記官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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