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3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5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傅聖傑(原名傅志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聖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聖傑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28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83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4年5月28日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年11月24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傅聖傑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28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83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4年5月28日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9年11月27日,依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為
24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9年3月2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1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601877401號函及所附該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林孟皇法官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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