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242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黃海晴 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 蔡璧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6萬615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萬18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萬138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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