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19號
原 告 林寬亮
原告與被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99,7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