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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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99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温百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温百合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温百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温百合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本院106年度竹簡字第649號刑事簡易判決書、107年度竹北簡字第101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曾柏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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