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29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2912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吳忠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零肆佰叁拾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吳忠明於民國99年6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99年6月2日起至民國104年6月8日止,利息按年利率0%計付。本金及手續費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60期分期攤還。借款手續費以每一個月一期,每期手續費為實際核貸金額之百分之1.6,自撥款日起分24期計收。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本金及手續費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剩餘期數之手續費。
(二)相對人吳忠明另於民國99年6月15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當月消費款項逾期未繳,則消費款項以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利息。
(三)上開借款一除已繳至民國100年6月8日止之應繳本金及手續費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199,996元,及自民國100年7月8日起至民國101年5月8日止之11期手續費新臺幣44,000元整,合計尚欠新臺幣243,996元整。另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尚有消費款新臺幣166,434元整,及自民國100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上開兩筆欠款合計新臺幣410,430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迄未清償,屢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誠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2291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吳忠明│自民國100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九│││166434││月5日起││點七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