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259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非訟代理人 謝添富 複代理人 楊豐懋 相對人 廖睿淵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杜佳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向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設定新臺幣(下同)2,8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8年2月2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杜佳於98年3月9日向聲請人借用2,4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8年3月9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杜佳自99年9月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249,42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杜佳已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98年11月11日信託登記予相對人廖睿淵,依首揭規定,本件抵押權自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放款借據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5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小額貸款全部查詢、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批次查詢等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25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82│建│3350.58│10000分之38│├──┼───┼────┼───┼──┼─┼────┼──────┤│002│台南市○○○區○○○段│389│建│41.36│10000分之38│├──┼───┼────┼───┼──┼─┼────┼──────┤│003│台南市○○○區○○○段│392│建│83.43│10000分之38│├──┼───┼────┼───┼──┼─┼────┼──────┤│004│台南市○○○區○○○段│393│建│20.61│10000分之38│├──┼───┼────┼───┼──┼─┼────┼──────┤│005│台南市○○○區○○○段│396│建│99.00│10000分之38│└──┴───┴────┴───┴──┴─┴────┴──────┘┌────────────────────────────────────┐│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25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十│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五│││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1│20│台南市永康區│台南市永│15層樓房│10│10│平│鋼筋│13│平│全│││02│中山南路262│康區南新│鋼筋混凝│0.│0.│方│混造│.2│方│││││巷2號15樓之9│段82、38│土造│61│61│公││0│公││││││9、392、││││尺│││尺│部│││││393、396│││││││││││││地號│││││││││├──┴─┴──────┴────┴────┴─┴─┴─┴──┴─┴─┴─┤│共有部分:南新段187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