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9818號債權人 胡敏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葉山章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葉山章發給支付命令,債權人僅於聲請狀記載債務人葉山章之地址臺南市東山區東正里東勢122號之186,就債務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均未記載,本院無法確定債權人所指之債務人為何人,是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7日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請提出債務人葉山章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然查債權人於同年月19日收受該通知迄今仍未補正,其前揭請求,尚乏有據,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