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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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易字第12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子淳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玟希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