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5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勇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勇成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勇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林勇成因如附表所示之2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孟琳附表:
┌────────┬───────────┬───────────┐│編號│1│2│├────────┼───────────┼───────────┤│││││罪名│詐欺│過失傷害│││││├────────┼───────────┼───────────┤││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宣告刑│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3年06月25日│104年06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4年度偵緝字│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1423號│23504號│││││├───┬────┼───────────┼───────────┤│││││││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簡字第4294號│105年度交簡上字第24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1月09日│105年12月08日│├───┼────┼───────────┼───────────┤│││││││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簡字第4294號│105年度交簡上字第240號││判決│││││├────┼───────────┼───────────┤││判決│105年01月13日│106年01月14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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