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一號
原告彰化縣秀水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文斌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年六月八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六月十五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倩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彭月美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