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9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月12日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於96年2月15日以96年度竹交簡字第246號判決(偵查案號:96年度速偵字第154號),判處罰金新臺幣6萬元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書記官蕭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