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0號聲請人 鄭根海 相對人 邱麒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有準用,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邱麒穎前於民國106年11月22日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登記新臺幣(下同)360萬元、迄107年5月31日確定之第2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其對聲請人之借款等債務。邱麒穎106年11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300萬元,約定清償日為107年5月31日,邱麒穎屆期未清償尚欠300萬元,為此具狀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為主張,業據其提出及補正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收據(以上均影本)、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釋明,形式上堪認屬實。本院於112年2月22日以基院麗非速112年度司拍字第10號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文到5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112年4月13日送達相對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詎相對人即債務人經合法通知後,逾期迄無任何陳述,形式上益徵聲請人之主張為可採,揆諸首揭之規定,本件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10號所有權人:邱麒穎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備註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基隆市信義區深澳坑槓子寮3601646.4210000分之692備考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註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3577深澳坑段槓子寮小段360地號--------------深美街86巷70號3層鋼骨鋼筋混凝土造1層:58.42層:47.533層:50.3屋頂突出物:36.04合計::192.27陽台:22.87全部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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