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82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 嫄訴訟代理人 郭致良 上列原告與「不詳被告」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求為「准就起訴狀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起訴狀附表之應繼分比例分配」,惟其既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指出被告姓名及其真正住、居所,以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核算裁判費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查報並補正:㈠被告之真正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同時補具系爭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謄本係供訴訟用,請勿遮隱權利人之個資)與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㈡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併應提出系爭不動產之估價單、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鑑定報告或其他足佐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交易價額」之事證;㈢應具狀說明被繼承人之姓名、死亡日期,並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與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㈣原告代位對象即簡國財、 簡才富 2人就系爭不動產因分割所得受之利益(即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乘以原告代位對象簡國財、簡才富2人之應繼分比例);㈤依照上開㈣所述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行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金額或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倘上開第㈠㈡㈣㈤項之其中任何一項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書記官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