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34號原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簡世峰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 律師
郭耀仁 被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 協和施
工處法定代理人 黃明貴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 律師
李昱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地址之記載應更正為「設基隆市○○區○○路00號」,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黃明貴」,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地址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市○○區○○路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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