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職聲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4號聲請人 余沛宸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陳正欽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石文興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喬湘泰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代理人 林雅婷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代理人 劉獻文 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組)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國民年金組)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原中華電
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莊仲沼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免責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送達代收人「 蘇炳聰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蘇炳璁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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