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6年度豐簡字第9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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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豐簡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8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重4.313公克、驗餘重4.311公克)
沒收並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
欄一、第八行關於「4.313公克)」之記載,應更正為4.313
公克、驗餘重4.311公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
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
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國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
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