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8號
原   告  許郁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執 中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
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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