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8號
原 告 許郁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執 中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
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