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58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5840號
原   告  周家煌
被   告  陳佑群 (原名 陳耀群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七日下午
三時整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書記官黃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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