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5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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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77號

相對人炬祥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抗告人

兼法定代理 王柏翔

○號

相對人王為勲

○○○○號

上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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