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簡上再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再字第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95年12月26日95年度簡上字第12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421條規定,因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者,應於送達判決後二十日內為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4、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再審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傷害案件,第一審根據告訴人自行拍攝之照片8張,判處被告拘役30日,第二審漏未審酌前述照片之重要證據,而判決駁回上訴,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21條規定聲請再審。
三、查原審(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於95年12月26日宣示判決,駁回聲請人之上訴而確定,該判決並於96年1月4日送達於聲請人,此有宣示筆錄、判決正本及送達證書各一份附卷可資參佐。本件聲請人遲至96年4月3日始聲請再審,有再審聲請狀記載收狀日期可佐,顯已逾上述聲請再審之法定期間,本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規定,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康樹正
法官周美玲法官鄭銘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書記官董培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