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312號聲請人 林亮宏 上列聲請人林亮宏因與相對人 謝東諺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亮宏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裁定金額新臺幣壹佰萬元,裁判費應為新臺幣2,000元,台端只繳納新臺幣1,000元,請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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