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原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原訴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懷潞選任辯護人張照堂律師(法扶)被告 劉寶玉 選任辯護人 邱一偉 律師(法扶)被告 邵文臣 指定辯護人 林武順 律師被告 謝主華 選任辯護人 俞建界 律師(法扶)被告 邱文芳 被告 陳睿雄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顧維政 律師(法扶)被告 徐萬春 指定辯護人張照堂律師(法扶)被告 陳世峰 選任辯護人 林怡君 律師(法扶)
簡燦賢 律師(法扶)被告 潘正偉 選任辯護人 王政琬 律師(法扶)被告 賴文豪 選任辯護人俞建界律師(法扶)被告 黃偉婷 選任辯護人 阮慶文 律師(法扶)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少連偵字第11號、103年度偵字第5505號、104年度偵續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零六年八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原定於106年7月27日上午
9時30分宣判,惟因本案證據及其法律適用俱屬複雜,致無法如期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黃柏憲法官王國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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