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移轉塗銷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73號原告 白冠霆 法定代理人 李佳玲 被告 白志明
王怡婷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其與被告王怡婷間,及被告王怡婷與被告白志明間,就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5
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巷○弄○○號房屋,下統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行為均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應屬無效,並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王怡婷間,及被告王怡婷與被告白志明間就系爭不動產分別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107年1月18日所為之買賣債權及物權行為皆無效,並請求被告白志明、被告王怡婷各將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先由被告白志明回復登記為被告王怡婷所有,再由被告王怡婷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而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部分,依實務上就確認訴訟向來所採之法律見解,應各以所確認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而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379,487元(系爭不動產之土地部分公告現值為3,025,08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建物部分為354,4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書可稽,合計3,379,487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第4項部分,請求被告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則各核定為3,379,487元(計算式同上)。因原告前述訴之聲明皆係針對系爭不動產所有權回復給原告之同一目的,揆諸前揭說明,以價額最高者定之,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34,462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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