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54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54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潘明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0
,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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