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小字第153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下
午二時四十三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