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簡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基簡字第88號原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
王晟瑋 林岱怡 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基隆市○○區○○路」之記載,應更正為「基隆市○○區○○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書記官詹小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