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36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73628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萬貳仟柒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零伍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萬伍仟玖佰零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伍仟陸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起三個月內(含)按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書記官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