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撤緩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撤緩字第10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8年度執聲字第26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民國98年4月15日以96年度上更二字第1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而於98年5月11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之87年7月17日至87年10月25日,因更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同法院於98年5月12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1069號判決駁回上訴,其中所犯詐欺罪部分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因不得上訴第三審而於同日確定。是受刑人有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前開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受有聲請意旨所稱之上開犯罪情形乙節,業經本院核閱案卷無訛,並有上開相關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是本件受刑人有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應撤銷緩刑宣告之事由,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