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71號

原告雙鍵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棟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翔麟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2,2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60元,扣除原告因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46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書記官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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