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98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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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9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9802號聲請人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淵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阿梅 、 高志鴻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阿梅、高志鴻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