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更(二)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更(二)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二)字第15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傅國光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99號,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鄭水銓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秋雄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