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54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547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87號,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647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應敘述具體理由,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書狀未敘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原審於民國97年7月18日以97年度訴字第487號判決,上訴人即被告不服原判決,於97年8月8日提起上訴,被告上訴狀未敘述具體理由,經本院於97年12月3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2月17日合法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因上開送達發生效力後起算5日期間之末日即98年2月22日。被告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張明松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施用第1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施用第2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