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705號
原   告  林麗詩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曹哲綱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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