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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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公共危險罪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宜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廖柏基法官劉連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禎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A~ivg2t32x6l4q6;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拘││南││台│││台│││││公│役││投│8│中│上1││中│上1││││共│三│2│地│偵8│高│7││高│7││執6││危│十││檢│6│分│易4││分│易4││1││險│日││署││院│1││院│1││││││││││││││││├──┼──┼────┼──┼─────┼─┼───┼────┼─┼───┼────┼───┤││拘││宜││││││││││公│役││蘭│4│宜│交││宜│交││1││共│二││地│偵1│蘭│簡1│6│蘭│簡1│6│執6││危│十││檢│1│地│上││地│上││6││險│日││署│3│院│││院│││││││││││││││││├──┼──┼────┼──┼─────┼─┼───┼────┼─┼───┼────┼───┤││拘││宜││││││││││恐│役││蘭│4│宜│交││宜│交││1│││四││地│偵1│蘭│簡1│6│蘭│簡1│6│執6│││十││檢│1│地│上││地│上││6││嚇│日││署│3│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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