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171號債權人 凃彥志 上列聲請人與灃億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應更正債務人名稱為「灃億營造有限公司」。
三、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前段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據以聲請支付命令之支票2紙(票號:QD0000000、QD0000000),雖係分別於民國107年12月21日及同月25日簽發,然債權人至108年9月18日始為付款提示而遭退票,有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附卷可稽,因此債權人對於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故請 陳明 是否將係爭二筆票款之利息起算日更正為「民國108年9月18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