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0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代理人 江雅鳳 上列聲請人與 尤銘賢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聲請債務人應給付門號0917***878、0938***835、0960***306電信費用及專案補貼款依據,並應提出上開3門號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及專案補貼款約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