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7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潘孟安 上列聲請人與 李長忠 、 王水景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聲請狀加蓋法定代理人印章。
二、請釋明本件請求標的為新臺幣12萬元之依據,並應提出計算式、各項費用單據,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