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昱翔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昱翔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2年5月5日21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吸食器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被告因上開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56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949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該案為警查扣內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附著無法析離之吸食器2組及毒品殘渣袋1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56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10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949、25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偵查卷宗無訛。而上開案件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5月31日草療鑑字第1120500653號鑑驗書1份附卷足憑,因殘留有甲基安非他命,衡情難與甲基安非他命析離,應當整體視之為甲基安非他命,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古紘瑋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備註1吸食器2組指定鑑驗1組,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2殘渣袋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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