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76號聲請人嘉義縣中埔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武揚 相對人 張靜雯 債務人 楊文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靜雯及債務人楊文泓於民國(下同)109年1月1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等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23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9年1月9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楊文泓於109年1月15日邀同相對人張靜雯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6,020,000元,借款期限至139年1月15日止,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人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詎債務人楊文泓及相對人張靜雯自113年2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上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5,365,06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債務人楊文泓所有如附表所示部分之不動產所有權已於110年10月6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張靜雯,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授信約定書及地籍異動索引、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另本院於113年7月18日通知相對人張靜雯及債務人楊文泓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張靜雯及債務人楊文泓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附表(土地)︰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76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民雄鄉民工288-274.001分之1附表(建物)︰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76號編建建築式樣主要建築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權利範圍材料及房屋層數合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面積面積單位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第一層第二層第三層突出物一層備考號號計0011269嘉義縣○○鄉○○村○○街000號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住宅、停車空間、樓梯間;鋼筋混凝土造;三層44.1044.1044.1016.97149.27二層陽台、三層陽台7.49、7.86平方公尺1分之1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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