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簡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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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字第6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
 ㈠原告訴請被告 陳永利陳莛蓁陳葉玉杯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惟被告陳永利業已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
  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本院因而於民國107年3月19日以10
  7年度屏簡字第62號裁定命原告補正被繼承人陳永利之繼承
  系統表及其之繼承人即全體被告之住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暨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追加被告與確認本件欲訴
  請撤銷遺產分割登記標的之範圍,進而更正、補充本件之訴
  之聲明。嗣原告於107年3月21日收受上開裁定後,固於10
  7年4月12日補正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然仍有部分陳永
  利之繼承人未經原告記載於繼承系統表,且原告未提出全部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更正、追加被告等節,經核閱
  原告提出之民事陳報狀、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自明。換言
  之,原告迄今始終未能表明本件全部被告。
 ㈡準此,原告經本院以前揭裁定促其補正上開各事項,惟逾期
  猶未陳報所有命補正之事項。承上說明,原告起訴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書記官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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