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北小字第13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趙珮蘭 住台北市○○區○○○路○段○○號9樓
胡啟鈞 住同上
被 告 李宥儀 (原名 李貞芬 )
住新竹縣竹北市○○路○○○○巷○○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3月4日上午10時10分,
在本庭竹北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