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02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被告甲○○前經本院以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又無從具保,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二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富喆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