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069號
原告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前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王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30元(本件訟訴標的為327,84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書記官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