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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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再字第8號再審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再審被告原聖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壹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書記官江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