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簡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基簡字第579號原告 廖芝宸 被告 李慧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10月31日下午4時02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書記官陳崇容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簡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基簡字第579號原告 廖芝宸 被告 李慧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10月31日下午4時02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書記官陳崇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