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57號原告 劉金定 訴訟代理人 李承陶 律師被告 詹士炫
廖素芬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吳宗航
法官陳秋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曉妏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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