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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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56號聲請人 石佩民 即生達屠宰場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書記官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