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57號原告 曹嘉雯 訴訟代理人 顏世翠 律師
焦郁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遠雄百富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2,87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書記官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