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家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聲字第54號聲請人 張正龍 相對人 江李碧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 李玉仁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清冊。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李玉仁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李玉仁之債權人,因李玉仁已於民國110年2月21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聲請命其繼承人即相對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二、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李玉仁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101號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877號民事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22754號執行命令等件為證。
又李玉仁之第一順位繼承人即配偶 李曾麗玉 、子女 李品瑲李冠鋐 及簡 李惠甄 、孫子即簡李惠甄之子女 李碩恩李瑀芯 ,第二順位繼承人即父母 李榮幸李翁苗 均已死亡,第三順位繼承人即手足 李玉堂李碧玉 、陳 李碧蘭 均已拋棄繼承, 李玉生李夢 皆已死亡,僅相對人未拋棄繼承,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憑,並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908號卷核閱無訛。從而,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陳報李玉仁之遺產清冊,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羅詩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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